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01浏览次数:1392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纪委等部门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各单位在开展公务接待活动、报销有关费用时必须提供来访单位公函。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来访单位公函的,应提供详细说明(载明联系时间、事项和来访人员等情况)或其他证明件,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确认;超过人均标准的还需要分管领导签批。以发生日期为准,从2015年7月10日起执行;有关实体单位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监察审计处 院长办公室 财务处
2015年7月1日
版权所有:湖北经济学院 鄂ICP备05003310-1号 鄂公网安备42011502000701号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
邮编:43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