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2016年1月11日,省委检查考核高校组第6组对我校201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考核,并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要求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少数院系公务接待存在违规问题。学校纪委对这些问题正在进行调查核实。为进一步强化财经纪律意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和省纪委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公务接待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严格执行监察审计处、院长办公室、财务处于2015年7月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务接待活动启用公函的通知》和学校纪委于2015年9月17日下发的《关于重申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和要求。
2、学校各单位在开展公务接待活动、报销有关费用时必须提供来访单位公函。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来访单位公函的,应提供详细说明(载明联系时间、事项和来访人员等情况)或其他证明件,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确认。
3、确因工作需要用餐的,一般安排工作餐,标准不超过80元/人。工作日中餐一律不得饮酒。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公务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菜单(必须加盖与餐饮单位财务票据一致的公章)等,及时报销。
5、学校内部院系、部门、单位之间不得搞互相宴请等活动。
6、严禁各单位利用国际学术交流中心违规报销费用。
各单位负责人,特别是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公务接待工作,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行为,自觉接受监督。对违规公务接待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