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作用,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年内档案的移交工作通知如下:
1、文书档案文件资料(含各部门大事记及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移交时间见附件1。
2、财会类2014年及以前的帐本、凭证等归档材料于5月30日前移交;
3、教学类档案按学年度归档的材料于11月30日前移交;
4、科研、基建和招投标的文件材料在结题或验收完成后两个月内移交档案馆。
二、档案归档要求
1、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整,保证档案之间的必然联系,充分体现其价值。
2、必须移交档案原件资料。
3、各部门移交档案必须履行手续,由移交部门填写移交表,一式二份,写明文件标题,卷内文件页数,然后打印移交目录(参照附件2移交目录表格,用A4纸打印),连同移交目录电子版一起移交档案馆,交接双方签名盖章。
附表2:
档案文件移交目录.xls
院长办公室 档案馆
2016年2月22日









